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速城鄉一體化進程,引導和鼓勵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到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提高農村地區義務教育、衛生、醫療等基礎水平,根據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黨辦發〔2006〕12號)和市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通知》(津政發〔2007〕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生是指我市高校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用于獎勵我市高校在校期間沒有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畢業時自愿到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從事第一線工作,且簽訂就業協議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學生。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每年獎勵500名。每年4月30日前,市財政局、市教委確定當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分配名額,由市教委統一下達各高校。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農村艱苦邊遠地區是指天津市有農業的區、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鄉(鎮)政府機關、農村學校、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七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獎勵標準為每生5000元。
第八條 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愿到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從事第一線工作,且簽訂就業協議5年以上;
(四)在校期間未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
(一)高校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申請表》(附件)和由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三方簽署的到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各高校根據本辦法受理學生申請,對申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的畢業生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5月31日前,學校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的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20天內,將審核確定的獲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審批材料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
學校應建立與就業單位定期聯系制度,要專門為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主動了解并定期向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通報相關畢業生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獎勵金的發放與撥付
第十條 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實行逐年發放的辦法,從工作的第一年起開始發放,每年發放1000元,五年發放完畢。
第十一條 每年7月31日前,各高校畢業生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資格經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定后,由市教委提出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項目經費預算申請,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財力可能安排所需資金,并根據使用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市教委,再由市教委撥付各高校。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等原因離開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我市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畢業生原所在學校申請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資格,退還已發放的獎勵金,并憑學校為其開具的停止發放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證明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學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市教委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并將畢業生返還的獎勵金及時上交市教委。
第十三條 對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務基層獎勵金資格申請、不退還已發放獎勵金、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市教委應通過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同時,市教委應將學校上交的畢業生返還資金繼續用于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