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領《自主創業證》須提供以下材料:申請書、畢業證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戶口簿、報到證。
2、申領《自主創業證》發放程序:
(1)申請自主創業的畢業生要持有關材料,向生源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由教育廳統一印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審批表》。
(2)師范類畢業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請辦理,非師范類畢業生到各市人事局辦理。
(3)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登記,并依據學校提供的檔案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主創業的畢業生免費發放《自主創業證》。
(4)各市所轄的縣、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自主創業證》。
3、《自主創業證》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創業證》的有效時限:畢業生在擇業期內自領取日起三年內有效。
(2)《自主創業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涂改、撕頁。
(3)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創業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交由用人單位保存,報市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4)各有關政策執行部門,在為畢業生辦理享受優惠政策手續時,要在《自主創業證》上注明優惠的內容、減免額度和享受的時限,并加蓋執行部門和經辦人印章。
(5)各市(含縣、區)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建立領取《自主創業證》的畢業生基本情況登記冊,實行微機管理。
(6)省教育廳對各市《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實行監督管理、檢查指導,并建立微機管理網絡體系,隨時了解掌握《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每月要向省教育廳上報《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
(7)《自主創業證》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原發證機構負責,每年7月進行。年審時,要將享受就業優惠政策情況錄入微機管理系統。
(8)《自主創業證》如有丟失,應及時向發證機構報失,不予補發。但可按中領程序重新申領,其辦證部門在《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表》和補發的新證上注明“補發”字樣。